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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婚嫁時可各自父母受贈取得價值100萬元以內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,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,總金額在100百萬元以內者,不計入贈與總額,課徵贈與稅。另財政部衡酌近年來物價水準變動情形,自95年度起調整贈與稅免稅額之金額為111萬元,但子女婚嫁時受贈於父母財物之不計入贈與總額金額,並無物價指數上漲而調整之規定。李小姐之父母若當年度無其他贈與情事,依前述法令規定,父母可各自贈與價值在100萬元之財物,再加上當年度免稅額111萬元,李小姐可自父母受贈取得價值422萬元之財物而不用課徵贈與稅。該局進一步表示,所謂「婚嫁時」係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為準,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贈與時點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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